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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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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建築物之風格、立面、外牆材質及色彩設計應考量基地環境協調及
      地區特性。
      建築物各立面應考量使用分區及使用用途合理規劃,以不影響都市
      景觀為原則,且建築外殼規劃為達節能效果,屋頂之設備空間應考
      量遮蔽及綠美化,且屋頂、露台及平台之綠能設施或設備不得低於
      百分之五十。
      前項所稱綠能設施或設備,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以下簡
      稱本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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