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建築物之風格、立面、外牆材質及色彩設計應考量基地環境協調及 地區特性。 建築物各立面應考量使用分區及使用用途合理規劃,以不影響都市 景觀為原則,且建築外殼規劃為達節能效果,屋頂之設備空間應考 量遮蔽及綠美化,且屋頂、露台及平台之綠能設施或設備不得低於 百分之五十。 前項所稱綠能設施或設備,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以下簡 稱本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