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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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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本市容獎辦法第六條申請容積獎勵者,認定方式如下:
  (一)合法建築物樓層數之認定方式,於同一使用執照範圍內,得依該
        範圍內樓層較高者認定獎勵額度。
  (二)合法建築物坐落之建築基地面積以更新單元範圍內計算。
  (三)領有使用執照者,應依使用執照所載位於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建築
        基地土地面積計算。但使用執照所載建築基地之土地經重測後,
        可依位於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登記謄本面積計算,且計算面積不
        得超過更新單元面積。
  (四)未領有使用執照者,應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之座落地號土地面積
        計算。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就個案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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