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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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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本市容獎辦法第五條申請容積獎勵者,所留設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應永久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使用。
(二)淨空設計不得停放汽、機車、設置圍籬、堆置私人物品、設置植栽
      等足以影響通行之其他障礙物等相關內容。
(三)設置明確告示牌,並於公寓大廈規約草約載明留設位置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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