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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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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更新單元位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者,其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
    上建築物投影面積占全部建築物總投影面積之比率應達二分之一。但
    屬高潛勢土壤液化地區,建築物之屋齡得放寬至二十年以上。
    前項更新單元應符合第四點至第八點規定,且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
    環境狀況應符合附表一所列指標二項以上。但位於下列區域之一者,
    僅須符合附表一所列指標一項:
(一)大眾運輸系統車站本體及車站出入口(含捷運場站、火車站及公共
      運輸轉運站等)三百公尺範圍內。
(二)面臨寬三十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且其臨路長度達二十公尺以上。
相關圖表: 附表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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