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53213655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
8
八、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建築物投影比率應不低於三分之一。但符合下列
    各項情形者,從其規定:
(一)更新單元部分位於法定山坡地,其建築物投影比率不低於二分之一
      。
(二)更新單元為完整街廓,其建築物投影比率不低於四分之一。
(三)更新單元所在之街廓,除毗鄰已開發完成之土地或毗鄰公有土地管
      理機關表示不參與更新外,剩餘土地一次性開發者,其建築物投影
      比率不低於四分之一。
    更新單元位於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內,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
    月九日前申請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籌組都市更新會者,免
    檢討前項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