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建築物投影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更新單元為完整街廓,其建築物投影比率不低於四分之一。 (二)更新單元位於法定山坡地,其建築物投影比率不低於二分之一。 (三)非屬前二款之更新單元,其建築物投影比率不低於三分之一。 更新單元位於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內,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 月九日前申請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籌組都市更新會,或都 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者,免檢討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