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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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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建築物投影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更新單元為完整街廓,其建築物投影比率不低於四分之一。
(二)更新單元位於法定山坡地,其建築物投影比率不低於二分之一。
(三)非屬前二款之更新單元,其建築物投影比率不低於三分之一。
    更新單元位於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內,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
    月九日前申請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籌組都市更新會,或都
    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者,免檢討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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