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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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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更新單元與建築線臨接處有不連續之情形者,該側每處連接部分應連
    續達十公尺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設置汽機車坡道。
(二)位於建築線不相連處之毗鄰土地已開發完成、已申報開工、已核准
      危老重建計畫、簡易都更或本府其他專案計畫者。
    更新單元納入現有巷道或現有通路,以不影響鄰地合併開發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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