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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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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更新單元應臨接計畫道路或已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所臨接之計
    畫道路或現有巷道之寬度應達八公尺以上,或與基地退縮留設深度合
    計達八公尺以上,且臨路總長度應達二十公尺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者:
(一)為完整之計畫街廓。
(二)臨接計畫道路或本府已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且面積達一千五百
      平方公尺以上。
(三)臨接二條以上計畫道路,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四)毗鄰土地已開發完成且無法合併更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一次完成更新者。
     2、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平方公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經政府代管。
     (2)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3)祭祀公業土地。
     (4)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
     (5)以神明會名義登記。
     (6)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
     (7)夾雜公有土地,且其面積不超過更新單元總面積之二分之一。
(五)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市都市更新審
      議委員會同意者:
     1、更新單元內四樓以上合法建築物坐落之基地面積達更新單元面積
        二分之一。
     2、更新單元內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合計高於更新單元基準容積者
        。
    經政府取得所有權並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
    計入前項更新單元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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