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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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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劃定更新單元範圍時,申請人或實施者應於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報
      核前或申請核准籌組都市更新會前,自行召開鄰地協調會,徵詢參
      與更新意願並協調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徵詢更新意願統計之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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