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劃定更新單元範圍時,申請人或實施者應於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報 核前或申請核准籌組都市更新會前,自行召開鄰地協調會,徵詢參 與更新意願並協調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徵詢更新意願統計之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