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基準所列事項,應於下列文件載明: (一)事業概要。 (二)籌組都市更新會申請文件。 (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逕行擬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更新單元範圍不得重疊。但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並依第三十 二條規定申請事業計畫報核者,不受已核准籌組都市更新會或事業 概要之範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