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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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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更新單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本府核准者,得不受第五點至第十
      點及第十三點規定之限制:
  (一)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遭
        受損害,亟需重建。
  (二)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輻射污染建築物,經本府認定有危
        險之虞,應予拆除或補強者。
  (三)符合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
        法第三條規定。
      前項各款建築基地之周邊鄰接土地得合併辦理更新。但其土地之面
      積合計不得超過前項各款建築基地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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