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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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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更新單元內之合法建築物全部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得不受第四
    點至第九點規定之限制。但位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者,其範
    圍內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附表二所列指標一項以上。
相關圖表: 附表二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指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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