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接受基地依第五點及第六點申請移入容積者,得依本辦法第九條之一
規定,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
接受基地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二申請提高
基準容積者,原基準容積調整後之加給容積,其辦理容積移轉額度應
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惟已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取得容積移轉
核准或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不在此限。
容積移轉折繳代金金額,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
查估評定之;其所需費用,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所提容積移轉折繳代金金額之評定,得委託公會協檢之。
容積移轉折繳代金之收入,由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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