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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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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位於公共設施用地、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
      保存區、古蹟保存區、經公告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範圍內之區域及
      其他非屬都市計畫發展用地土地。
(二)毗鄰經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文化資產保護法指定之古蹟及經登錄為歷
      史建築物之土地。但經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
      群史蹟文化景觀審議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土地。
(四)依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各項容積獎勵地區之土地。
    位於市場用地之土地,並屬下列經本府核准拆除重建之地區,得為接
    受基地:
(一)都市更新條例劃定之更新單元。
(二)「新北市政府執行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處理原則」認定
      之地區。
(三)基地原有建築物屬放射性汙染建築物。
(四)都市計畫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
(五)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六)適用「新北市政府處理防災型建築加速改善要點」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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