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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10
十、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二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地 、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接受基地二筆以 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平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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