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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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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
    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之代表一人至四人。
(二)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
      、估價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十二人。
(三)熱心公益人士二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於聘期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
    之日為止。
    依第一項第二款聘兼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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