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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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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行空間及步道系統:
(一)人行空間應就綠帶、設施帶、自行車道及其停車空間、街道家具、
      指標系統等規劃配置,以維持整體景觀風貌,並依下列原則設計:
     1、除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基地臨接十公尺以上道路者
        ,若未留設騎樓時,其臨該道路側應至少退縮寬四公尺以上無遮
        簷人行道及綠帶。基地臨接未達十公尺道路者,應至少留設二公
        尺以上之人行步道。
     2、人行步道或開放空間高程應與公有人行道一致,並與鄰地順平處
        理且應考量無障礙動線,沿街式開放空間橫向坡度以不大於百分
        之二點五為原則,其餘開放空間橫向坡度以不大於百分之四為原
        則。
     3、開發基地臨街道轉角處應就交通設施、遮蔭性植栽及行車視距等
        整體考量規劃街角廣場,並洽本府交通局確認行穿線劃設方式及
        位置配合規劃。
     4、車道穿越人行空間,其鋪面應為防滑材質,其高程應與相鄰人行
        空間一致。
     5、供公眾使用之人行步道及綠帶應配合公共路燈擬訂照明計畫,並
        以設置高燈為主,不得設置投射燈。
     6、人行空間內(含綠帶)原則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7、地下室通風系統應結合建築物設計。倘有設置於建築物外部之必
        要者,排風方向不得面對人行空間。
     8、建築基地應套繪並標示基地周邊之現有人行道、既有公共設施(
        備)(如路燈、設施箱體、候車亭、依法申請設置之廣告物)、
        周邊沿街喬木種類及全街廓高程,整體規劃開放空間動線系統,
        避免造成人行通行阻礙。
(二)整體開發地區各街廓之法定退縮範圍,應依據主管機關提出之設計
      原則(含自行車道系統、退縮帶人行空間之植栽種類、位置及鋪面
      形式與色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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