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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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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執行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依據都市計畫
    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及第四十條規定,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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