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本府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二、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之補 助支出。 三、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 四、辦理居住環境改善及都市機能復甦之支出。 五、興辦社會住宅之支出。 六、住宅補貼之支出。 七、補助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支出。 八、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之支出。 九、其他都市發展、都市更新及住宅有關之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九款之支出,以用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都市發展 用地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