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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8 條
食品業者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業員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
成紀錄。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其應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
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應於從業期間內,每年接受食品安全衛生相關
講習課程或訓練。
本局得適時主動輔導本市各食品產業相關組織,增進其會員衛生管理知能
。
第一項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辦理、紀錄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本
局公告之。
第二項講習課程或訓練之內容綱要,得由本局召集食品安全衛生相關專家
、學者審議訂定之,以作為訓練機關(構)辦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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