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具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始得營業。 食品業者應將指定產品之食材原料、食品添加物及其供應來源等可追溯資 訊,登錄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其揭露之消費資訊應充分與正確。 本局受理食品業者申請第一項登錄,得指派專人協助辦理;登錄資訊經食 品業者向本局申請為營業秘密之部分,不得無故洩漏。 第二項食品業者之適用對象及指定產品,由本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