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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本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由市長擔任召集人,其餘成
員由本府消防局、社會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教育局、環境保護局、
民政局、新聞局、法制局、政風處、城鄉發展局、勞工局、農業局、警察
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本局派兼之。
本會報任務為協調各機關執行本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以定期召開會
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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