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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16 條
本局應辦理食品標示宣導、食品中毒預防及健康風險管理等食品安全衛生 教育活動。 前項活動,得由本局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學校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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