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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15 條
下列產品有致生損害於消費者之情形者,本府應協調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
受理消費者申訴及協助提起消費訴訟:
一、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
    、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二、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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