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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12 條
本市農、畜、禽及水產品批發市場應就交易之產品進行風險評估,訂定適
當之監控機制或同等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前項規定,由本府農業局依相關法規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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