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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公發布)
第 11 條
食品業者經本局通知其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
加工,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產品販賣或物流據點下架;並依本局所定期限
,將處理過程、結果及下架產品統計等資料,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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