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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公發布)
第 9 條
依第六條第五款之詢問病史,包括下列事項:
一、主訴:傷病患之主要問題。
二、病情:傷病發生時間、地點及當時活動,有無出血、骨折等明顯症狀
    。
三、詢問進食情形。
四、過去病史:是否曾罹患疾病或家族病史等。
五、用藥史:最近是否曾服用任何藥物。
六、過敏史:是否曾對任何藥物或食物等過敏。
七、目前感覺如何。
詢問主訴及病史時,如傷病患意識不清,得請相關人員代答之,並記載於
救護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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