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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公發布)
第 8 條
依第六條第四款之評估生命徵象,包括下列項目:
一、呼吸。
二、脈搏。
三、血壓。
四、意識。
五、評估體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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