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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公發布)
第 7 條
前條第三款之評估及急救措施包括下列項目:
一、頸部:檢查頸椎,必要時固定頸部。
二、意識:檢查是否有意識。
三、呼吸道:保持呼吸道通暢。
四、呼吸:檢查是否有呼吸、注意皮膚是否發紺、胸部是否受傷。對無呼
    吸者,施行人工呼吸;呼吸困難者,給予氧氣治療。
五、循環:檢查是否有脈搏,控制嚴重出血。對無脈搏者,施行人工心臟
    按摩。
六、四肢感覺運動功能、瞳孔大小及對光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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