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7142535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救護人員為救護緊急傷病患,應先行緊急傷病評估,其項目如下:
一、與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聯繫,掌握資訊。
二、檢視環境,控制現場,及個人感染防護措施。
三、初步評估及採取必要之急救措施。
四、評估生命徵象。
五、詢問主訴及病史。
六、二度評估。
七、感染控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