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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公發布)
第 5 條
派遣員為緊急傷病救護所需,得請急救責任醫院、本府警察局、社會局或
其他相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或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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