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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派遣員執行救護派遣任務,應依下列規定填寫派遣紀錄表:
一、緊急傷病發生時間、地點及事件性質(如車禍、溺水等)。
二、報案人及通訊聯絡資料。
三、傷病患狀況。
四、必要之緊急救護指導。
五、送醫目的地醫療機構。
六、其他相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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