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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擔任救護派
遣之人員(以下簡稱派遣員),應由已受救護派遣訓練合格之救護人員,
或領有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執照人員並實際從事緊急救護工作二年以上者擔
任。
派遣員應定期接受繼續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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