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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公發布)
第 26 條
除依法應強制救護送醫者外,對於本人拒絕救護或送醫之緊急傷病患,救
護人員得探詢其原因,緊急傷病患本人意識清醒且有表達能力者,經救護
人員充分告知後,仍拒絕送醫,應請其簽署拒絕送醫證明,或於救護紀錄
表中載明。
前項情形,救護人員應提醒該傷病患於自覺傷病情形改變時,得再申請救
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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