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依法應強制救護送醫者外,對於本人拒絕救護或送醫之緊急傷病患,救 護人員得探詢其原因,緊急傷病患本人意識清醒且有表達能力者,經救護 人員充分告知後,仍拒絕送醫,應請其簽署拒絕送醫證明,或於救護紀錄 表中載明。 前項情形,救護人員應提醒該傷病患於自覺傷病情形改變時,得再申請救 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