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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公發布)
第 24 條
救護人員於移交緊急傷病患予送醫之醫療機構醫護人員時,應填交救護紀
錄表,並將傷病患之傷病狀況及救護處置扼要轉達,必要時得與醫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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