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技術員不得於醫療機構施行救護業務。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中級、高級救護員訓練課程期間,於急診醫護人員指導下,從事救護 見習或實習者,不論其是否已具備救護技術員資格,均得為之。 二、抵達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之前,得於醫療機構施行救護業務 。 醫療機構於緊急傷病患抵達後,應立即收治,不得遲延。 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救護技術員應即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報告,並分別 記載於救護紀錄表及派遣紀錄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