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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公發布)
第 22 條
救護人員將緊急傷病患送醫前,應將下列情形通知送醫醫療機構或報請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轉達: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救護車所屬單位及代號。
三、緊急傷病患狀況之扼要敘述。
四、已施行之救護處置。
五、預估抵達該醫療機構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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