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7142798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公發布)
第 18 條
救護人員於現場對緊急傷病患施行救護處置時,應依緊急醫療救護單項技
術規範,或依預立醫療流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醫療指導醫師之指導為
之。
前項預立醫療流程之內容應經本局召開緊急醫療救護審議諮詢委員會審查
通過後,始得執行;修正時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