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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公發布)
第 16 條
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勤務時,救護車駕駛人員應善盡職責,注意安全,於 必要時得行使緊急交通優先權。 前項所稱緊急交通優先權,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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