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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公發布)
第 15 條
救護人員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勤務應與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保持聯繫,確實
掌握傷病資訊,並攜帶必要之救護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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