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7142991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公發布)
第 13 條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設置全天候通訊錄音設備,並不定期測試通訊功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