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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公發布)
第 10 條
依第六條第六款之二度評估,係指由頭至腳快速評估,包括傷病患之顏面
、五官、頭、頸、胸、腹、骨盆區、背部及四肢等,以發現任何異常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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