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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食品中毒案件暫停作業及復業處理原則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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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業者所製售供應之膳食,造成攝食民眾出現疑似食品中毒症狀,
    經令暫停作業,業者如已完成下列事項,並經查核通過,始得復業:
(一)製造場所衛生條件改善,經複查合格者。
(二)提送具體檢討改善報告書經同意備查時。(改善報告書應包括業者
      自我缺失診斷、具體改善方法及改善成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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