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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
第 7 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違法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
別檢舉違法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
後時,平均發給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本局收件時為準。
獎金自本局通知之日起,逾一年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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