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以書 面以外方式為之者,由本局通知檢舉人至指定處所作成書面紀錄。 前項檢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住址。檢舉人為法 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涉嫌違法案件者之姓名或公司、商號名稱、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廣 告內容、地址、負責人姓名、時間及違法情節之具體事證。但負責人 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三、其他經本局公告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