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飲食場所之飲食用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免洗餐具用畢應即丟棄,不得回收使用。 二、二人以上共餐時,應供應專用匙、筷、叉等,以便分食。 三、使用非免洗餐具,應經有效殺菌並保持清潔。 四、食品或食品器具及擦拭用品,不得以非食品用洗潔劑清洗。 五、不得使用有缺口或裂縫之餐具。 六、供消費大眾擦拭之用具,除衛生紙巾外,應經有效殺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