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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7 條
公共飲食場所之飲食用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免洗餐具用畢應即丟棄,不得回收使用。
二、二人以上共餐時,應供應專用匙、筷、叉等,以便分食。
三、使用非免洗餐具,應經有效殺菌並保持清潔。
四、食品或食品器具及擦拭用品,不得以非食品用洗潔劑清洗。
五、不得使用有缺口或裂縫之餐具。
六、供消費大眾擦拭之用具,除衛生紙巾外,應經有效殺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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