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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公共飲食場所提供之飲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清潔,並應存放於有防塵、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內。
二、立即可供食用者,應使用器具盛裝並加蓋保存。
三、食品冷藏時,其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冷凍
    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
四、食品熱藏時(高溫貯存),溫度應保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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