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9475779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5 條
公共飲食場所之四周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面應隨時清掃保持清潔,不得有塵土飛揚。
二、禽畜、寵物等應予管制,並有防止污染食品之適當措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