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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飲食場所,指供大眾飲食之下列場所:
(一)以店面或攤販等方式,提供飲食之場所。
(二)其他經本局公告之場所。
二、從業人員:指在公共飲食場所之營業場所實際工作之人員。
三、有效殺菌,指採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煮沸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沸水,將毛巾、抹布等煮五分鐘
      以上,餐具煮一分鐘以上。
(二)蒸氣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蒸氣熱,將毛巾、抹布等加熱十
      分鐘以上,餐具加熱二分鐘以上。
(三)熱水殺菌法:以溫度攝氏八十度以上之熱水,將餐具加熱二分鐘以
      上。
(四)氯液殺菌法:以游離餘氯量不得低於百萬分之二百之氯液,將餐具
      浸入溶液中二分鐘以上。
(五)乾熱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一十度以上之乾熱,將餐具加熱三十
      分鐘以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效殺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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