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7147966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11 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情節輕微者,輔導限期改善。 二、情節重大或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處罰。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