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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新北市各急救責任醫院(以下簡稱急救責任醫院)應訂定大量傷病患緊急
醫療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因應大量傷病患之接收處置及醫護人員派遣
作業方式等事項。
急救責任醫院應於每年度開始前檢討修正前項緊急醫療應變計畫,並送本
府衛生局備查及副知本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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