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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5 條
本府消防局、衛生局及警察局於接獲救護指揮中心之大量傷病患事故通報
後,應由各該機關立即派員至現場分別成立緊急救護組、醫療組及警戒組
之任務編組,其權責如下:
一  緊急救護組:負責事故或災害現場救護事項,並依醫療組之指揮執行
    傷患救護及後送事宜。
二  醫療組:負責事故或災害現場醫療及救護站等相關事項。
三  警戒組:負責事故或災害現場警戒、管制及交通疏導等事項。
各類災害別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指派人員成立災害指揮中心負責搶救
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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